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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代扣代缴自然人劳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

来源: 财务处 添加时间: 2026-10-26

各单位、各部门: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及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)规定,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校外个人发放劳务费时,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政策实施时间
  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作为支付方,在向校外个人和校内学生支付符合规定的劳务费用时,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。
  二、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劳务范围
  学校向校外个人和校内学生支付以下七类服务费用时,需代扣代缴增值税: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。
  常见场景主要包括:专家讲课费、评审费、咨询费、设计费、技术服务费等。本通知不适用于学生奖助学金、勤工助学补助等收入。
  三、起征点与税率
  起征点:每人每次(日)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(含)的,全额计税;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,按日合并计算;未达到1000元的,不代扣代缴增值税,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。
  征收率:增值税目前减按1%执行(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),附加税费随增值税一并代扣。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7%,教育费附加3%,地方教育附加2%,现行政策减半征收即附加税率为增值税的6%。
  四、重要提示
  为确保平稳过渡,本月劳务费申报单制单延迟至10月29日,请于11点前完成投递,逾期按新政策执行。为满足代扣代缴需求,财务各系统将于2026年11月初进行升级,如具体操作中有疑问,请与财务处联系(电话86323030)。
  
编辑/孙博
审核/孙博、杨阳、贺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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